2011年12月21日,江某向王某借款80万元并签署借据,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
年3月21日,借款利息每月4万元。借款期满后,江某至今未还。故王某诉至法院。
2012年6月10日我所收到王某委托指派宋一祺律师为本案代理律师。审
理中王某当庭提交证据:借据,网上银行电子回单,证明王某向江某支付了80万元
借款,利息在本金中扣除掉,实际支付了76万元。法院对该两份证据给予确认,并
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依据江某书写的借据,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
民间借贷法律关系,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未违反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禁止
性规定,应属有效。最终法院判决江某与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七十
六万元及利息,诉讼费由江某负担。